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林、林業)廳(委、局、辦)、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六屆五中全會、六中全會精神,鞏固生態環境建設成果,發展現代農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農村和諧社會,今年國家繼續安排投資支持農村沼氣建設。現將2007年農村沼氣國債項目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依據
按照《全國農村沼氣工程建設規劃》及《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管理辦法》,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二、申報要求
(一)重點安排適宜發展沼氣的退耕還林還草地區、糧食主產區、水庫庫區,同時兼顧畜牧業主產區、南水北調沿線等重點水源保護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血吸蟲病、地氟病疫區等。在資金安排上向中西部地區,尤其要向西部地區傾斜。
有血吸蟲防治任務的省份,應將建設任務落實到規劃確定的重疫區村和流行村,并確保2007年完成《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建設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在規劃任務未完成之前不安排其他區域的建設。
(二)按照統一規劃、加強配合、渠道不變、各負其責的原則,加強資金整合,統籌安排好沼氣建設項目。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國有農墾、華僑農場、國有林區及林場建設農村沼氣。國有農林場沼氣建設實行屬地管理,省直農林場和縣直農林場分別向同級農村能源和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
(三)中央補助建池農戶標準,西北、東北地區每戶1200元,西南地區每戶1000元,其他地區每戶800元。
(四)農村能源、發展改革部門應密切配合,聯合開展前期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進村入戶,核實建設條件,組織擬申報農戶填寫《農村戶用沼氣項目農戶自愿申請表》(見附件6)。項目任務、國家補助標準、建設內容、建設條件、申報農戶等應在村(場)內公示。原則上400戶以下的項目村適宜農戶沼氣入戶率不低于70%。
(五)項目縣(場)應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按1名沼氣生產工每年最多建設50戶沼氣池測算擬申報規模需要的沼氣生產工數量,但項目續建縣應有50名以上、新建縣應有40名以上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沼氣生產工。
(六)農村沼氣項目安排規模與項目建設管理服務情況(完成率、資金使用、技術服務等)掛鉤。對項目建設管理服務存在較多問題的地區,相應減少安排規模。
(七)啟動建設鄉村級服務網點試點5000個。請各省(區、市)按照《全國農村沼氣服務體系建設方案(試行)》要求,編制本省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建議。
(八)開展養殖小區(大戶)小型沼氣工程和聯戶沼氣試點建設。按照“統一建設、統一供氣、統一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在部分前期工作到位、地方資金落實、運行管理體制與機制切實可行的地區,建設試點示范工程,按供氣戶數參照戶用沼氣補助標準給予支持。沼氣工程試點建設的申報,另行通知。
(九)各地根據申報規模和財力可能,積極地安排配套資金。地方配套資金要優先安排服務體系建設。前期工作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從地方配套中列支,總額不超過政府投資的3%。
三、申報規模
各省2007年申報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超過2006年實際安排規模的120%。項目縣申報規模一般不超過300萬元,其中總農戶數量在20萬以下的不超過250萬元。血吸蟲任務較重的疫區縣酌情擴大規模。續建縣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報送方式
(一)報送材料。報送的農村沼氣國債項目申報文件附可行性研究報告、農村戶用沼氣項目申報計劃匯總表(見附件1)、農村沼氣國債項目村匯總表(見附件3)、2006年沼氣計劃省級配套資金到位或下達計劃文件、省級財政或發展改革部門的配套資金承諾函等材料。
擬申請2007年鄉村服務網點建設投資的,請同時報送本省年度農村沼氣服務體系建設方案,并附農村沼氣鄉村服務網點項目申報計劃匯總表(見附件2)、農村沼氣鄉村服務網點項目匯總表(見附件4)。
“農村戶用沼氣項目農戶自愿申請匯總表”(見附件5)由省級農村能源管理部門存檔。“農村戶用沼氣項目農戶自愿申請表”(附件6)由縣級農村能源管理部門存檔。農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申報情況隨機抽查。
請各省將附件1~4的電子文本(Excel格式)打包發送kjsnyc@agri.gov.cn和nybzhaoqi@126.com郵箱,在主題中標注“××省(區、市)沼氣項目申報材料”字樣。
(二)報送時間。申報文件請于2007年5月10日前報送農業部科教司2套、發展計劃司1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村經濟司1套。
五、關于2008年項目
為做好2008年沼氣項目申報工作,請各地參照本通知要求開展相關前期工作。
附件:1. 200___年農村沼氣國債項目申報計劃匯總表(略)
2. 200___年農村沼氣鄉村服務網點項目申報計劃匯總表(略)
3. 200___年農村沼氣國債項目村匯總表(略)
4. 200___年農村沼氣鄉村服務網點項目匯總表(略)
5.農村戶用沼氣項目農戶自愿申請匯總表(略)
6.農村戶用沼氣項目農戶自愿申請表(略)
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