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了十大“情節嚴重”行為,具體為:一是3個月內有兩次及以上非法垂釣行為的;二是在禁釣區或禁釣期進行垂釣的;三是使用兩根魚竿(魚線)進行垂釣且留取的釣獲物重量或規格不符合規定的;四是使用三根及以上魚竿(魚線),或者使用重慶公布的禁用釣具進行垂釣的;五是使用探魚設備、視頻輔助裝置等工具進行垂釣的;六是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窩料進行垂釣的;七是使用以泥鰍、蝦類等水生生物作為餌料進行垂釣的;八是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進行垂釣的;九是留取釣獲物總重量超過2.5千克(留取釣獲物數量僅1尾的除外),且拒不放回水體的;十是丟棄、分散、隱藏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的釣獲物的。
本《辦法》自7月20日起實施,原《重慶市禁捕水域休閑垂釣管理辦法(試行)》(渝農規〔2021〕9號)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