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8日,阿根廷農牧漁業和食品秘書處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報告,在其境內南緯42°以北地區的Corrientes省一農場發生O型口蹄疫疫情,估計最初感染時間為1月26日。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阿根廷南緯42°以北地區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阿根廷南緯42°以北地區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從阿根廷南緯42°以北地區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2006年1月26日后啟運的來自阿根廷南緯42°以北地區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2006年1月26日前啟運的來自阿根廷南緯42°以北地區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口蹄疫(O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阿根廷南緯42°以北地區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阿根廷南緯42°以北地區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走私入境的來自阿根廷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