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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

日期: 2019-01-20 11:45 作者: 來源:農業農村部 字號: 【字號: 打印本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進一步強化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禁止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等有關要求,規范實施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工作,我部對《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了修訂。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農業農村部對檢疫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各地要高度重視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檢測出證制度,不斷提升檢疫工作水平。要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隊伍穩定,人員充足,專人專崗,切實有效履行檢疫職責。

現將上述檢疫規程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牧發〔20189號)中附件《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農業部關于印發〈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及〈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33號)中附件2《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同時廢止。

附件:1.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2.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3. 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農業農村部

201912

附件1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含人工飼養的野豬)產地檢疫的檢疫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及省內調運種豬的產地檢疫。

合法捕獲的野豬的產地檢疫參照本規程執行。

2. 檢疫對象

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肺疫。

3. 檢疫合格標準

3.1 來自非封鎖區或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養殖小區)、養殖戶。

3.2 按照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病種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3.3 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規定。

3.4 臨床檢查健康。

3.5本規程規定需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6 省內調運的種豬須符合種用動物健康標準;省內調運精液、胚胎的,其供體動物須符合種用動物健康標準。

4. 檢疫程序

4.1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4.2 查驗資料及畜禽標識

4.2.1官方獸醫應查驗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情況,確認飼養場(養殖小區)6個月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病,確認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了解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省內調運種豬的,還應查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4.2.2 官方獸醫應查驗散養戶防疫檔案,確認生豬已按國家規定進行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了解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

4.2.3 官方獸醫應查驗生豬畜禽標識加施情況,確認其佩戴的畜禽標識與相關檔案記錄相符。

4.3 臨床檢查

4.3.1 檢查方法

4.3.1.1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生豬群體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情況及排泄物狀態等。

4.3.1.2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生豬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4.3.2 檢查內容

4.3.2.1 出現發熱、精神不振、食欲減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現水皰,水皰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紅色爛斑,感染造成化膿、壞死、蹄殼脫落,臥地不起;鼻盤、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現水皰和糜爛等癥狀的,懷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現高熱、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弓腰、腿軟、行動緩慢;間有嘔吐,便秘腹瀉交替;可視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發紺;鼻、唇、耳、下頜、四肢、腹下、外陰等多處皮膚點狀出血,指壓不褪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瘟。

4.3.2.3 出現高熱、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嘔吐,便秘、糞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或腹瀉,糞便帶血;可視黏膜潮紅、發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共濟失調、步態僵直、呼吸困難或其他神經癥狀;妊娠母豬流產等癥狀的;或出現無癥狀突然死亡的,懷疑感染非洲豬瘟。

4.3.2.4 出現高熱;眼結膜炎、眼瞼水腫;咳嗽、氣喘、呼吸困難;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膚發紺;偶見后軀無力、不能站立或共濟失調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4.3.2.5出現高熱稽留;嘔吐;結膜充血;糞便干硬呈粟狀,附有黏液,下痢;皮膚有紅斑、疹塊,指壓褪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丹毒。

4.3.2.6出現高熱;呼吸困難,繼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頸下咽喉部急性腫大、變紅、高熱、堅硬;腹側、耳根、四肢內側皮膚出現紅斑,指壓褪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肺疫。

4.3.2.7 咽喉、頸、肩胛、胸、腹、乳房及陰囊等局部皮膚出現紅腫熱痛,堅硬腫塊,繼而腫塊變冷,無痛感,最后中央壞死形成潰瘍;頸部、前胸出現急性紅腫,呼吸困難、咽喉變窄,窒息死亡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炭疽。

4.4 檢測

4.4.1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4.4.2 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符合條件的實驗室承擔,并出具檢測報告。

4.4.3 省內調運的種豬可參照《跨省調運種用、乳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檢測,并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5. 檢疫結果處理

5.1 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經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2.1 臨床檢查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擴大抽檢數量并進行實驗室檢測。

5.2.2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應按規定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5.2.3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5.2.4 病死動物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由畜主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規定處理。

5.3 對查驗中發現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和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的,不予出證;要求畜主對生豬隔離觀察15日后,方可按照本規程第4.3項、第4.4項、第5項規定再行開展臨床檢查、檢測和檢疫結果處理。

5.4 生豬啟運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監督畜主或承運人對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6. 檢疫記錄

6.1 檢疫申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指導畜主填寫檢疫申報單。

6.2 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畜主姓名、地址、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并由畜主簽名。

6.3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附件2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進入屠宰場(廠、點)(以下簡稱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屠宰檢疫。

2.檢疫對象

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肺疫、豬副傷寒、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絲蟲病、豬囊尾蚴病、旋毛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 按照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或者快速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4.1 查證驗物。查驗入場(廠、點)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 詢問。了解生豬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4.3 臨床檢查。檢查生豬群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

4.4結果處理

4.4.1 合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生豬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5 消毒。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5.檢疫申報

5.1 申報受理。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現場申報。

6.宰前檢查

6.1 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 結果處理

6.2.1 合格的,準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 發現有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等疫病癥狀的,限制移動,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和《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豬丹毒、豬肺疫、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豬副傷寒等疫病癥狀的,患病豬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同群豬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符合條件的實驗室承擔。非洲豬瘟快速檢測須使用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檢測方法或試劑盒。

6.2.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5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生豬,視情況進行急宰。

6.3 監督場(廠、點)方對處理患病生豬的待宰圈、急宰間以及隔離圈等進行消毒。

7.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血、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7.1非洲豬瘟快速檢測

7.1.1 監督場(廠、點)方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規定開展非洲豬瘟快速檢測。

7.1.2 快速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繼續實施檢疫。

7.1.3 快速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將陽性樣品及時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確診。

7.2 頭蹄及體表檢查

7.2.1 視檢體表的完整性、顏色,檢查有無本規程規定疫病引起的皮膚病變、關節腫大等。

7.2.2 觀察吻突、齒齦和蹄部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

7.2.3放血后脫毛前,沿放血孔縱向切開下頜區,直到頜骨高峰區,剖開兩側下頜淋巴結,視檢有無腫大、壞死灶(紫、黑、灰、黃),切面是否呈磚紅色,周圍有無水腫、膠樣浸潤等。

7.2.4 剖檢兩側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3 內臟檢查。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脾臟、腸系膜淋巴結有無腸炭疽。取出內臟后,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脾臟、胃腸、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結等。

7.3.1 心臟。視檢心包,切開心包膜,檢查有無變性、心包積液、滲出、淤血、出血、壞死等癥狀。在與左縱溝平行的心臟后緣房室分界處縱剖心臟,檢查心內膜、心肌、血液凝固狀態、二尖瓣及有無虎斑心、菜花樣贅生物、寄生蟲等。

7.3.2 肺臟。視檢肺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肺實質有無壞死、萎陷、氣腫、水腫、淤血、膿腫、實變、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等。剖開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氣管、支氣管。

7.3.3 肝臟。視檢肝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觀察有無淤血、腫脹、變性、黃染、壞死、硬化、腫物、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寄生蟲等病變。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膽管。

7.3.4 脾臟。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有無顯著腫脹、淤血、顏色變暗、質地變脆、壞死灶、邊緣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連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7.3.5 胃和腸。視檢胃腸漿膜,觀察大小、色澤、質地,檢查有無淤血、出血、壞死、膠凍樣滲出物和粘連。對腸系膜淋巴結做長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檢查有無增大、水腫、淤血、出血、壞死、潰瘍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胃腸,檢查黏膜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壞死、潰瘍。

7.4 胴體檢查

7.4.1 整體檢查。檢查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黃染、膿腫和其他異常等。

7.4.2 淋巴結檢查。剖開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內側、腹股溝皮下環附近的兩側腹股溝淺淋巴結,檢查有無淤血、水腫、出血、壞死、增生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髂下淋巴結及髂內淋巴結。

7.4.3 腰肌。沿薦椎與腰椎結合部兩側肌纖維方向切開10厘米左右切口,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4.4 腎臟。剝離兩側腎被膜,視檢腎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質地,觀察有無貧血、出血、淤血、腫脹等病變。必要時縱向剖檢腎臟,檢查切面皮質部有無顏色變化、出血及隆起等。

7.5 旋毛蟲檢查。取左右膈腳各30克左右,與胴體編號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檢查后鏡檢。

7.6 復檢。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7.7 結果處理

7.7.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志。

7.7.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7.7.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關規定處理。

7.7.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方對病豬胴體及副產品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處理,對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7.7.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出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7.8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8.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8.3 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附件3

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跨省(區、市)調運種豬、種牛、奶牛、種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產地檢疫。

2. 檢疫合格標準

2.1 符合我部《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要求。

2.2提供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實驗室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合格。

2.3 精液和胚胎采集、銷售、移植記錄完整,其供體動物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標準。

3. 檢疫程序

3.1申報受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確認《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有效,并根據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官方獸醫到場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3.2查驗資料及畜禽標識

3.2.1查驗飼養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2.2按《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要求,查驗受檢動物的養殖檔案、畜禽標識及相關信息。

3.2.3 調運精液和胚胎的,還應查驗其采集、存貯、銷售等記錄,確認對應供體及其健康狀況。

3.3 臨床檢查

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要求開展臨床檢查外,還需做下列疫病檢查。

3.3.1發現母豬,尤其是初產母豬產仔數少、流產、產死胎、木乃伊胎及發育不正常胎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細小病毒。

3.3.2發現母豬返情、空懷,妊娠母豬流產、產死胎、木乃伊等,公豬睪丸腫脹、萎縮等癥狀的,懷疑感染偽狂犬病毒。

3.3.3發現動物消瘦、生長發育遲緩、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勢、連續性痙攣性咳嗽、口鼻處有泡沫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支原體性肺炎。

3.3.4發現鼻塞、不能長時間將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飼槽沿染有血液、兩側內眼角下方頰部形成“淚斑”、鼻部和顏面變形(上額短縮,前齒咬合不齊等)、鼻端向一側彎曲或鼻部向一側歪斜、鼻背部橫皺摺逐漸增加、眼上緣水平上的鼻梁變平變寬、生長欠佳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

3.3.5發現體表淋巴節腫大,貧血,可視黏膜蒼白,精神衰弱,食欲不振,體重減輕,呼吸急促,后驅麻痹乃至跛行癱瘓,周期性便秘及腹瀉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牛白血病。

3.3.6發現奶牛體溫升高、食欲減退、反芻減少、脈搏增速、脫水,全身衰弱、沉郁;突然發病,乳房發紅、腫脹、變硬、疼痛,乳汁顯著減少和異常;乳汁中有絮片、凝塊,并呈水樣,出現全身癥狀;乳房有輕微發熱、腫脹和疼痛;乳腺組織纖維化,乳房萎縮、出現硬結等癥狀的,懷疑感染乳房炎。

3.4實驗室檢測

3.4.1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批準符合條件的實驗室承擔,并出具檢測報告 (實驗室檢測具體要求見附表)

3.4.2實驗室檢測疫病種類

3.4.2.1種豬: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圓環病毒病、布魯氏菌病、非洲豬瘟。

3.4.2.2 種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副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腹瀉/黏膜病。

3.4.2.3 種羊:口蹄疫、布魯氏菌病、藍舌病、山羊關節炎腦炎。

3.4.2.4 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腹瀉/黏膜病。

3.4.2.5 奶山羊:口蹄疫、布魯氏菌病。

3.4.2.6 精液和胚胎:檢測其供體動物相關動物疫病。

4.檢疫結果處理

4.1參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做好檢疫結果處理。

4.2 無有效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檢疫程序終止。

4.3 無有效的實驗室檢測報告的,檢疫程序終止。

5. 檢疫記錄

參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做好檢疫記錄。

附表:跨省調運種用乳用動物實驗室檢測要求

附表

跨省調運種用乳用動物實驗室檢測要求

疫病名稱

病原學檢測

抗體檢測

備注

檢測方法

數量

時限

檢測方法

數量

時限

口蹄疫

見《口蹄疫防治技術規范》、《口蹄疫診斷技術》 (GB/T18935)

100%

調運前3個月內

見《口蹄疫防治技術規范》、《口蹄疫診斷技術》 (GB/T18935)

100%

調運前1個月內

抗原檢測陰性,抗體檢測符合規定為合格

豬瘟

見《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豬瘟檢測技術規范》(GB/T16551)

100%

調運前3個月內

見《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豬瘟檢測技術規范》(GB/T16551)

100%

調運前1個月內

抗原檢測陰性,抗體檢測符合規定為合格

高致病性

豬藍耳病

見《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防治技術規范》(GB/T18090

100%

調運前3個月內

見《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防治技術規范》(GB/T 18090

100%

調運前1個月內

抗原檢測陰性,抗體檢測符合規定為合格

豬圓環病毒病

見《豬圓環病毒聚合酶鏈反應試驗方法》(GB/T 21674

100%

調運前3個月內

抗原檢測陰性為合格

非洲豬瘟

見《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試行)》

100%

調運前3

抗原檢測陰性為合格

布魯氏菌病

見《布魯氏菌病防治技術規范》、《動物布魯氏菌病診斷技術》(GB/T18646

100%

調運前1個月內

免疫動物不得向非免疫區調運,且檢測結果陰性為合格

結核病

見《牛結核病防治技術規范》、《動物結核病診斷技術》(GB/T18645

100%

調運前1個月內

檢測結果陰性為合格

副結核病

見《副結核病診斷技術》(NY/T 539

100%

調運前1個月內

檢測結果陰性為合格

藍舌病

見《藍舌病病毒分離、鑒定及血清中和抗體檢測技術》(GB/T 18089)、《藍舌病瓊脂免疫擴散試驗操作規程》(SNT 1165.2

100%

調運前3個月內

抗原檢測陰性為合格

牛傳染性

鼻氣管炎

見《牛傳染性鼻氣管炎診斷技術》(NY/T 575

100%

調運前1個月內

檢測結果陰性為合格

牛病毒性腹瀉/黏膜病

見《牛病毒性腹瀉/粘膜病診斷技術》(GB/T 18637

100%

調運前1個月內

檢測結果陰性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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