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区精品一区二区不卡AV免费,久久人搡人人玩人妻精品,免费观看的成年网站不下载,日韩~欧美一中文字幕

前  言

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13年11月印發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作出了全面規范,是黨政機關厲行節約、防止浪費行為的總依據和總遵循,是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重大舉措,對從源頭上狠剎奢侈浪費之風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便于大家進一步學習貫徹,農業部財務司編制了《農業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關鍵詞》,現專欄刊發。

                                      農業部直屬機關黨委、財務司

                                     2014年8月

農業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關鍵詞
  • 綜合管理

1.反對浪費。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范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要抓住制度建設這個重點,以完善公務接待、財務預算和審計、考核問責、監督保障等制度為抓手,努力建立健全立體式、全方位的制度體系,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要不斷加大對各級黨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財政管理和審計力度,推動黨風廉政建設。

2.國內公務活動。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3.公務活動用餐。按照快捷、健康、節約要求,推行簡餐和標準化飲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學合理安排飯菜數量,原則上實行自助餐。嚴禁以會議、培訓等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及大吃大喝。會議、培訓用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出差人員不得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出國團組不得與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相互宴請。各地區制定本地區公務活動用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對違反公務接待規定、用公款相互宴請等行為,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實行問責。

4.公務機票。因公出差、出國購買機票,應在政府采購機票管理網站(www.gpticket.org),或其公布的國內航空公司直銷機構和機票銷售代理機構,使用公務卡或轉賬支票購買公務機票。原則上不得購買全價機票。應當以標注有政府采購機票查驗號碼(GP開頭)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報銷憑證。購票人也可以購買市場上公務機票銷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購優惠票價的國內航空公司航班機票,購票時應當保留從各航空公司官方網站或政府采購機票管理網站下載的出行日期機票市場價格截圖等證明其低于購票時點政府采購優惠票價的材料。

5.旅游、參觀、娛樂、健身。嚴禁以會議、論壇、培訓等名義組織公款旅游。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嚴禁向下級單位以及旅游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單位轉嫁上述費用。嚴禁違反規定要求旅游景區管理部門、有關企業等單位免除上述費用。

國內公務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出差人員不得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游。出境人員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

6.禮金、禮品、紀念品、土特產品。國內公務接待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出差人員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出國團組不得與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出境人員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7.慶典、論壇、賽會。未經批準,不得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8.公共場所禁煙。不得在學校、醫院、體育場所、公共文化場館、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在其他有禁止吸煙標識的公共場所要帶頭不吸煙。承辦公務活動的單位不得提供煙草制品,參加公務活動的人員不得吸煙、敬煙、勸煙。嚴禁使用或變相使用公款支付煙草消費開支。

9.私人會所。不得出入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會所會員卡。

10.風景名勝區。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舉辦論壇和培訓班等活動。包括: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禁止召開會議、舉辦論壇和培訓班等的區域范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核心景區地域范圍為準。

11.節禮。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臺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和發放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粽子、月餅等節禮。嚴禁借節日之機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違反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和公款購買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相互宴請等拜年活動。嚴肅財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嚴禁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事宜借機斂財。

12.樓堂館所。是指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并報國管局審批,所需投資統一納入預算安排財政資金解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13.預算和決算。預算是指年度收支計劃。單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應當單獨編列"三公"經費和會議費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新增資產配置預算。決算是指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經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20日內由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14.預算收入。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單位依法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單位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賬戶使用;相關支出納入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15.預算支出。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支出必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嚴格控制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不得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地方及其他單位和個人轉嫁或攤派相關費用。

16.開支范圍和標準。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由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應當責令改正。

17.政府采購。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除此以外,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18.公務卡。公務卡是指通過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統一辦理的使用銀聯標準的信用卡。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19.假發票。是指票據假或內容假的發票。票據假,是指票據本身是假的,來源不合法。內容假,是指票據本身是真的,來源合法,但填寫內容是假的。應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20.統一核算。各項公務活動應當及時辦理報賬手續,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違反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規定賬戶、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為"小金庫"。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屬違法違紀行為。

21.財政國庫動態監控。財政部通過與銀行聯網建設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財政資金支付使用過程實時監控,并對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糾正處理,以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22.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中,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住宿費是指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發生的房租費用。伙食補助費是指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市內交通費是指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23.出差審批。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出差人員應當事先了解出差地點住宿費標準,不得超標準住宿。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應取得會議、培訓通知;執行考察調研等任務,應發出公函(包括內容、行程和人員)。

24.出差交通。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規定的交通工具等級是出差人員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符合乘坐火車軟臥條件而改乘軟座的,不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的,原則上按規定等級乘坐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每人次可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的,不再重復購買。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天數和每人每天80元標準包干使用。市內交通應由出差人員自行解決。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市內交通費用于抵頂其車輛運行支出。往返駐地和機場的交通費在按規定發放的市內交通費內統籌解決,不再另外報銷。

25.出差食宿。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每人每天住宿費開支標準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及房間類型住宿,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住宿費,回所在單位憑住宿費發票報銷。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級別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不要求出差人員必須入住定點飯店。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天數和規定標準包干使用。除接待單位按照《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員就餐應當自行解決。接待單位協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員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交納相應的伙食費。接待單位應向出差人員出具接收憑證(不作報銷依據),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其接待費支出。

26.差旅費報銷。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所在部門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報銷政府采購機票銷售渠道購買的機票退票手續費時,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機票銷售代理機構出具的退款單據作為報銷憑證。報銷購買市場低價機票的費用時,應當提供低于政府采購優惠票價的證明材料。

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的,會議、培訓期間執行會議費和培訓費的相關制度。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其中,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經單位領導批準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27.遠郊區縣。中央在京單位工作人員到北京市遠郊區縣參加會議、培訓的,不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到遠郊區縣開展其他公務活動且實際發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費用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標準報銷。統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北京市遠郊區縣是指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懷柔區、平谷區、密云縣、延慶縣。

28.因公出國(境)費。是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應當加強因公出國(境)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

29.出國(境)計劃。科學制訂年度因公出國(境)計劃,認真履行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30.出國(境)任務和預算審批。出國(境)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單位外事等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簽意見。選擇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班的,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的,國際會議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超出住宿費標準的,到訪國要求必須購買保險的,應在"需事先報批的支出事項"中注明。

31.航空公司航班。應當選擇直達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沒有直達航班的,應當選擇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到達的最鄰近目的地國家(地區)進行中轉,并報經單位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因中轉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選擇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鄰近目的地國家(地區)中轉需辦理過境簽證而選擇其他鄰近中轉地的,還要填寫《乘坐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和改變中轉地審批表》,一并報批。

32.國(境)外交通。出出國(境)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飛機、輪船、火車等交通工具,國際旅費(包括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

根據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地區)城市間往來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等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費納入公雜費,包干使用。

33.購匯。中央部門根據出國(境)經費預算,結合實際購匯需求,核定購匯數額。出國經辦人員通過指定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

34.國(境)外食宿和公雜。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憑據報銷。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單位外事等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伙食費和公雜費,按離抵我國國境的自然天數(不得超過任務批準天數)和規定標準包干使用,可以發給個人,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35.出國(境)費報銷。出國(境)人員回國(境)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境)外費用報銷單,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辦人簽字。

36.因公短期出國(境)培訓。是指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境)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于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在規定標準之內憑據報銷。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準參照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劃審核審批管理。不得組織計劃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

37.外方資助。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復支付。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規定的開支標準,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38.公派中長期出國(境)培訓。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國(境)培訓。費用開支項目包括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通訊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和零用費等。費用開支標準分為"高級職稱"人員開支標準和"普通職稱"人員開支標準兩類。"高級職稱"指高級工程師(或相當于高級工程師的其他職稱)及以上職稱、正縣(處)級及以上行政職務。"普通職稱"指工程師(或相當于工程師的其他職稱)及以下職稱、副縣(處)級及以下行政職務。

39.援外培訓班。指經批準由援外主管部門委托承辦單位在國內舉辦的,通過受援國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政府官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各類援外培訓班。開支范圍分為培訓費、接待費、國際旅費、畢業證書制作費、管理費、稅費及經批準的其他支出。

40.公務接待費。是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41.派出單位公函。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42.公務接待審批。接待單位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派出單位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43.接待交通和住宿。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接待住宿應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間。出差人員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規定執行。

44.接待用餐。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

45.接待清單。接待單位應當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46.接待費報銷。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47.外賓接待審批。外賓接待包括接待國外、境外來賓。邀請外賓應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計劃審批規定。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對外發出正式邀請或作出承諾。接待計劃應當明確外賓團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數、天數,費用開支范圍以及資金來源、列支渠道、預算等。

48.外賓接待交通和食宿。原則上不得提供外賓來華國際旅費。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率領的代表團安排在五星級、四星級賓館,其他代表團最高不超過四星級賓館。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可安排套間,其他人員一律安排標準間。

國家元首級、副總統級、正副部長級和其他人員的日常伙食費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天600元、550元、500元、300元。正副部長級、司局級及以下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次400元、300元。冷餐會、酒會、茶會的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外賓在華期間,宴請不得超過2次。

49.對外贈禮。貫徹節約、從簡原則,禮物應盡量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贈禮對象僅為外方團長夫婦,必要時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員,原則上由接待單位贈禮1次。對部級人員、司局級人員仍維持原有標準不變,分別為400元、200元。

50.會議費。是指單位在會議期間按規定開支的住宿費、伙食費和其他費用。其他費用包括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機關司局和參公事業單位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嚴禁向參會人員收取會議費,以及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會議費。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嚴禁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

51.會議審批。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要求省(區、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應當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二類會議是以農業部名義召開,要求各省(區、市)農業系統或部系統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年度會議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并會簽財政部。三類會議是以機關司局或直屬事業單位名義召開,要求各省(區、市)農業系統或部系統各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三、四類會議的年度會議計劃按程序報部常務會議審批。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會議及調整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報批。未按規定程序批準,不得計劃外召開會議。

52.會議天數。二、三、四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各類會議具體天數按會議審批文件執行。

53.會議規模。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的15%以內;不請省(區、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的10%以內。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各類會議具體人數按會議審批文件執行。

54.會議形式。無現場考察、分組討論的典型經驗交流或傳達布置類非涉密會議,應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主會場和分會場應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一般不得邀請外地人員到主會場參會。

55.會議場所。對不能夠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二、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價格低于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的部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會議場所。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部系統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會議籌備工作應在部系統內部會議室進行,不得安排在賓館飯店。

56.會議地點。在京單位到京外召開會議的,應在編報年度會議計劃時詳細說明理由。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與會議內容無關的地點召開會議。不得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57.會議通知和登記。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后的年度會議計劃和有關規定,并印發會議通知。綜合處(辦公室)應辦理會議登記,對會議計劃審批、天數、人數、場所、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進行審核,發現不符合年度會議計劃和有關規定的,必須責成經辦部門人員查明原因、及時更正。機關司局召開三類會議的會議通知,應以農業部辦公廳文件辦理,并會簽辦公廳。

58.會議交通和食宿。交通費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

要合理安排會議日程,嚴格遵守報到、離開時限,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59.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三、四類會議為每人每天450元)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僅發生單項住宿費、伙食費、其他費用的,在單項標準(三、四類會議分別為每人每天240元、130元、80元)以內結算報銷。

60.會議費報銷。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61.在華召開國際會議。是指與國際組織及外國有關團體、機構共同在華舉辦或受其委托承辦的會議。未經批準,原則上不搞固定年會或與外方輪流開會機制。對已經形成機制的國際會議,要由該國際會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會議的重要性和可持續性等進行評估,效果不明顯的,應及時調整或清理。以國內議題為主的國際會議,除有專門規定外,應先按照國內會議報批和管理,再就涉外事項按規定報批。

62.國際會議費用。會議經費由我方支付或由與會各方分擔的,應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及《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支出標準原則上參照中央級二類會議經費綜合定額標準執行。按照國際慣例不配備生活用品,不發會議紀念品,不贈送禮品,不組織公款游覽、參觀等。會議用餐以自助餐為主,可安排一次冷餐宴請,不再另外安排迎送宴請。會議代表往返國際國內旅費(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食宿、醫療、參觀游覽、個人消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同聲傳譯人員的食宿、交通等各項費用,除勞務費及境外國際旅費外,由個人承擔。

63.培訓費。是指單位舉辦培訓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

64.培訓審批。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各單位根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應當制訂年度培訓計劃,按程序報部常務會議審批。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培訓舉辦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后的年度培訓計劃和有關規定。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報批。未按規定程序批準,不得計劃外舉辦培訓。

65.培訓實施和培訓機構。各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應當以部辦公廳文件或舉辦單位函的形式下發通知,舉辦單位按要求實施好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部屬教育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66.培訓交通和食宿。交通費包括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費用包括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參訓人員參加培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

要合理安排培訓日程,嚴格遵守報到、離開時限,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訓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培訓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67.講課費。講課費計入培訓費,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執行以下標準(稅后):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68.培訓費綜合定額標準。使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培訓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每人每天450元)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僅發生單項住宿費、伙食費、場地費和講課費、資料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在單項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天180元、110元、100元、60元)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69.培訓費報銷。各單位在培訓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培訓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培訓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70.參加社會化培訓的管理。嚴禁領導干部參加高收費的培訓項目和各類名為學習提高、實為交友聯誼的培訓項目。嚴禁各級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各高等學校舉辦允許領導干部參加的高收費培訓項目,或委托其他社會機構舉辦各類領導干部培訓班。領導干部個人參加其他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培訓項目,包括各種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和在職學位教育等教育培訓,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說明培訓項目的舉辦機構、項目名稱、學習期限和費用等;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參加。領導干部個人參加其他非高收費的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或他人的資助或變相資助。

71.公務用車購置費。是指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應當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編制數和實有數,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納入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對參改的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城區)內公務出行不再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編制總量和工作性質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實行編制管理。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72.公務用車運行費。是指單位公務用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應當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嚴禁將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度假休閑、接送親友、學習駕駛等非公務活動。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73.辦公用房。辦公用房由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兩部分組成。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鍋爐房、通信機房等;附屬用房包括食堂、停車庫、警衛用房、人防設施等。

74.辦公用房面積標準。中央機關辦公室使用面積上限: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中央機關司(局)級派出機構、事業單位辦公室使用面積上限: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30平方米;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正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副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服務用房每人使用面積7—9平方米。設備用房按辦公室和服務用房使用面積之和的9%測算。基本辦公用房建筑總使用面積系數,多層建筑不應低于65%,高層建筑不應低于60%。附屬用房建筑面積,不應超過規定標準。

75.辦公用房建筑裝修標準。中央機關辦公用房建筑容積率不應小于2.0。建設用地的綠地率不宜低于30%。入口門廳高度不應超過兩層。門廳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300平方米。標準層的層高應根據辦公室凈高要求、結構形式及設施情況確定,不得超越凈高規定或結構及設施的合理技術條件加大層高。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宜采用大開間。

辦公用房裝修標準:主入口門廳及電梯廳、領導人員辦公室為中高級裝修;會議室、接待室為中高級或中級裝修;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其他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為基本裝修。裝修工程造價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比例不宜超過35%。

76.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領導干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接受評議。

77.專項督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將督查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78.巡視監督。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79.信息公開。除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以適當方式,按規定程序進行公開:預算和決算信息,政府采購情況,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80.輿情反饋。應當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