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級海洋牧場
示范區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
為規范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典型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和《農業部關于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的通知》(農漁發〔2015〕18號),我部研究制定了《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存在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9月1日
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規范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示范區典型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示范區分類) 示范區按照功能分為養護型、增殖型和休閑型三類。
第三條(管理部門) 農業部主管示范區工作,負責示范區創建和考核監管的組織管理等工作。沿海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示范區創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示范區創建申報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技術支撐) 農業部組織開展示范區創建和管理等技術培訓,提高示范區建設和管理水平。組織建立海洋牧場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參與示范區后續監管工作。
第五條(政策扶持) 農業部在有關項目和資金安排上對示范區建設予以支持。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在功能區劃、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海洋牧場,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長效投入機制。
第六條(組織協調)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統籌示范區創建與海水養殖、休閑漁業、捕撈漁民轉產轉業、漁船改造及涉漁“三無”船舶治理、保護區建設和增殖放流等漁業相關工作,提高示范區的綜合效益,充分發揮其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 申報創建
第七條(創建程序) 農業部定期組織示范區創建,程序為創建單位申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初審和推薦,農業部組織評審并公布。
第八條(申報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創建示范區。
(一)選址科學合理。所在海域原則上應是重要漁業水域,非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核心區,對漁業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養護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區域特色和較強代表性;有明確的建設規劃和發展目標;符合國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及漁業發展規劃,與水利、海上開采、航道、港區、錨地、通航密集區、傾廢區、海底管線及其他海洋工程設施和國防用海等不相沖突。
(二)自然條件適宜。所在海域具備相應的地質水文、生物資源以及周邊環境等條件。海底地形坡度平緩或平坦,水深不超過100米,海底地質穩定。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棲息、生長和繁育的環境。海水水質符合二類以上海水水質標準(無機氮、磷酸鹽除外),海底沉積物符合一類海洋沉積物質量標準。
(三)功能定位明確。示范區應以修復和優化海洋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為主要目標,通過示范區建設,能夠改善區域漁業資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問題,使海域漁業生態環境與生產處于良好的平衡狀態;能夠吸納或促進漁民就業,使漁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相互促進。配套的捕撈生產、休閑漁業等相關產業,不影響海洋牧場主體功能。
(四)工作基礎較好。示范區海域面積原則上不低于3平方公里,使用權屬明確或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已建成的人工魚礁規模原則上不少于3萬空方,礁體位置明確,并繪有礁型和礁體平面布局示意圖。具有專業科研院所(校)作為長期技術依托單位。常態化開展底播或增殖放流,采捕作業方式科學合理,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比較顯著。示范區應吸納一定數量轉產轉業漁民參與海洋牧場管護,周邊捕撈漁民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五)管理規范有序。示范區建設主體清晰,有明確的管理維護單位,有專門規章制度,并建有完善檔案。休閑型海洋牧場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具備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有礁體檢查、水質監測和示范區功效評估等動態監控技術管理體系,保證海洋牧場功能正常發揮;能夠通過生態環境監測、漁獲物統計調查、攝影攝像、漁船作業記錄調查和問卷調查等方式,評價分析海洋牧場建設對漁業生產、地區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九條(組織申報)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照申報條件組織申報。優先考慮養護型海洋牧場,兼顧增殖型海洋牧場,適當考慮休閑型海洋牧場。
第十條(提交材料) 申請設立示范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主要包括海洋牧場的區域范圍、建設內容、功能定位、管理基礎、監測評估情況、申報理由等(見附件1)。
(二)綜合考察報告。主要包括本海域生物資源、生態環境、漁業發展和社會經濟狀況以及綜合評價分析等。
(三)示范區建設規劃。包括責任機構、建設目標、分年度實施計劃、建設內容、投資及資金籌措、效益評估、受益群體分析、保障措施等。
(四)申報公益性海洋牧場示范區需提供符合海域使用功能規劃的有關證明,申報經營性海洋牧場示范區需提供海域使用權屬證明。
(五)大比例尺(1:10000或1:50000)地理位置圖、功能區分布圖(含明確的四至范圍)、海洋牧場基本情況影像資料(包括水下礁體分布情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材料初審)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對符合條件的,填寫《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創建推薦表》(見附件2),并將申報材料報送農業部。原則上每年每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數量不超過5個。
第十二條(專家評審) 農業部組織海洋牧場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對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示范區進行評審。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2/3以上專家同意推薦的視為評審通過。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統一命名并對外公布名稱、位置、海域面積和管理維護單位等內容。
第十三條(審查要求) 示范區評審應嚴格對照申報條件,綜合考慮海洋牧場的功能定位、現有工作基礎、建設規劃以及預期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命名原則) 示范區按照下列方式命名:“所在區域名稱+創建主體+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
第十五條(標識管理) 示范區由農業部對外公布后,申報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在海洋牧場所在海域附近陸地顯著位置,按照農業部的統一標識樣式對其進行標識,內容包括示范區名稱、面積、四至范圍、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考核機制) 農業部建立“年度評價、目標考核、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考核管理機制。組織開展年度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構建動態監管信息系統,對示范區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第十七條(管理要求)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示范區管理維護體制機制,制定具體的管理目標和管理要求,通過合同約定和委托授權等方式,明確管理維護單位職責和權益,切實加強示范區管護,確保示范區發揮生態效益和公益性功能。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示范區建設和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對示范區建設、資源恢復和環境修復等生態效果情況開展監測或調查評估。
第十九條(年度評價)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采用書面評價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對示范區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4個檔次。年度評價辦法和標準由我部另行制定。示范區管理維護單位每年12月底前上報年度總結報告,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報告情況決定是否組織現場考評,考評專家應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條(評價運用)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區考評結果報送農業部,由農業部對示范區的年度評價結果予以通報。評價結果為差的示范區,農業部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未達到要求的,撤銷其示范區稱號。
第二十一條(定期復查) 農業部每5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區的復查。復查內容包括示范區工作開展、綜合效益以及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發揮等情況。復查方法為農業部組成檢查工作組進行實地核查。工作組要求5人以上,由漁業主管部門和專家組成,專家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二條(復查運用) 農業部對復查不合格的示范區將撤銷其稱號,復查結果較好的將在政策支持和項目安排方面予以傾斜。
第二十三條(占用情形) 禁止在示范區內從事圍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活動,占用示范區從事港口建設、航道疏浚、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工程建設的,應事先征求農業部漁業主管部門意見,并提出相應的替代和補償措施。
第二十四條(調整情形) 存在下列情況的,示范區管理維護部門可以申請進行調整:
1.因自然災害造成海洋牧場滅失或部分損毀,且無修復價值的。
2.因海洋功能區劃調整,示范區用海性質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
3.示范區創建主體發生改變,原創建主體不再承擔示范區管理維護職能的。
4.涉及國家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
第二十五條(調整程序) 示范區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材料包括調整申請函和申報設立示范區所需全套材料。農業部組織海洋牧場建設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農業部批準予以調整和公布。
第二十六條(撤銷情形) 示范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經年度評價程序,由農業部直接撤銷示范區稱號:
1.因示范區建設管理不當,引發重大生產安全、水域污染和生態災害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2.示范區嚴重偏離示范主題,已基本喪失示范功能的;
3.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撤銷規定) 被撤銷示范區稱號的創建主體,應退回國家給予的支持資金,同時,原則上農業部不再受理其申報創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申報書模板
2.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創建推薦表
附件1
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
申 報 書
示 范 區 名 稱
申 報 單 位
申 報 時 間
一、示范區基本情況
包括示范區所在海域位置、面積、邊角和中心位置地理坐標(附示意圖)、權屬,是否已列入規劃(如已列入,請注明),與海洋功能區劃以及漁業發展等相關規劃相符性分析,與其他行業用海協調性分析,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等。
二、所在海域本底調查情況
參照《人工魚礁建設技術規范》(SC/T9416-2014)中海域本底調查表所列內容及有關調查方法,詳細介紹所在海域海底底質、水文、水質、沉積物與底質、生物條件、社會經濟條件、氣象水文歷史資料等。
三、海洋牧場建設情況
包括已投放人工魚礁材料、形狀與結構、生態功能類型,魚礁配置、規模、投放地點及標志物、平面布局示意圖,投資情況、建設時間、建設主體、有關批復文件等。與人工魚礁建設配套開展的貝類底播、藻類移植、海藻床建設、增殖放流等情況,包括涉及的水生生物種類及數量。
四、管理維護情況
包括管理維護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基本情況、制訂的規章制度、技術路線、技術依托單位,招投標、質量管理、技術監督、工程監理、檔案制度落實情況,巡視、檢查、維護、安全責任落實及捕撈生產和執法監管情況等。
五、監測評估情況
通過生態環境監測、漁獲物統計調查、漁船作業記錄調查和問卷調查等方式,分析評價海洋牧場功能,以及產生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申報理由
包括開展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創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總體思路、發展建設規劃、預期目標和保障措施等。
七、附件資料
1.擬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大比例尺的四至范圍圖,各個拐點坐標均在圖上標出;
2.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區劃、相關規劃;
3.所在海域使用權證明材料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在該海域創建示范區的意見,使用權人與申報單位不一致的,還應有使用權人書面意見;
4.所在海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調查報告,以及海底勘探報告;
5.已建人工魚礁和海洋牧場項目批復文件,礁體類型和平面布局示意圖;
6.有關管理辦法、規章制度,與技術依托單位的合作協議;
7.有關圖片和影像資料;
8.其他有關資料。
附件2
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創建推薦表
海洋牧場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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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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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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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與其他用海沖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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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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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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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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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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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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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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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依托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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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海域水深(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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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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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海域底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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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積物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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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海域面積(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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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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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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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牧場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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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魚礁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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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魚礁建設規模(萬空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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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建設規模(萬空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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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投資總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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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投資(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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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中央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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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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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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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意見 |
申報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同意、不同意)推薦。 公章 年 月 日 |
填制說明:
1.所在海域具體到縣。
2.底質分為礁石、細砂、泥質砂、砂質泥、泥和軟泥等。
3.水質和沉積物質量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填寫。
4.海洋牧場類型分為:
(1)養護型:以修復生態環境、保護漁業資源為主要目的。
(2)增殖型:以增殖漁業資源為主要目的。
(3)休閑型:以游釣、休閑漁業為主要目的。
5.人工魚礁類型分為:
(1)集魚礁:主要用于誘集魚類的人工魚礁。
(2)養護礁:主要用于培育保護水生生物的人工魚礁。
(3)滯留礁:主要用于洄游性魚類中途暫時停留的魚礁。
(4)產卵礁:主要用于魚類等海洋動物產卵、孵化的人工魚礁。
(5)其它功能礁:不在上述用途范圍內的人工魚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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