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發了《關于清理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196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進行清理。為了貫徹《通知》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單位業務工作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對其清理和規范是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單位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將此次清理工作納入本單位議事日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同時,各單位要深刻領會有關政策,本著既能不斷減輕農民和企業的負擔,又能保障相關事業的健康發展的原則,認真對照檢查,切實做好此次清理、規范的各項工作。
二、清理工作有關事項
(一)清理范圍
重點清理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許可事項的收費。
(二)清理原則
1.部門“三定”方案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職能,其相應的收費一律取消;
2.中央和省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其相應的收費一律取消;
3.有立法依據但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收費,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
4.不符合建立統一市場的要求、歧視性的地方保護收費,一律取消;
5.在執行中企業、群眾反映強烈的收費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或整頓規范;
6.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收費均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
7.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對行政審批(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收費,一律取消;
8.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收費,一律取消。
(三)組織領導和清理權限
各單位要按照上述規定清理整頓本單位的收費,并提出規范調整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對全國性及中央各部門、各單位的收費提出清理審核意見,并向社會公布。其中,取消收費項目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布,降低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向社會公布。
(四)方法步驟
清理收費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自查自清階段。各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對本單位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的初步意見,填寫《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清理情況登記表》(詳見附件),并于8月10日前報部財務司。
第二階段為審核公布階段。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部門、各單位的收費項目、標準進行全面清理,并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報送的自查自清情況,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的審核意見,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附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清理情況登記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
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收費清理情況登記表填表
填表部門(單位): 2004年 月 日
序號 |
收費 項目 |
收費 標準 |
2003年收 費金額 (萬元) |
收費 性質 |
設立 依據 |
收費 依據 |
收費 單位 |
清理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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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取消 |
降低收 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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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收費性質”欄: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收費填“許可”,涉及非許可行政審批的收費填“審批”。
2.“設立依據”欄:填設立收費項目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收費的,要填寫法律法規的具體名稱、條款和相關內容;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收費的,填“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
3.“收費依據”欄:填批準收費的機關及文號;屬自立項目收費的,填“自立”。
4.“收費單位”欄:填收費的執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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