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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檢索

索 引 號
07B160375202400052
信息所屬單位
漁業漁政管理局
信息名稱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中國漁政亮劍2023”執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  號
農漁發〔2024〕9號
生效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發布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內容概述
2023年,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圍繞長江十年禁漁、海洋伏季休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漁業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扎實開展“中國漁政亮劍2023”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漁業生產秩序,為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索 引 號
07B160375202400052
信息名稱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中國漁政亮劍2023”執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  號
農漁發〔2024〕9號
信息所屬單位
漁業漁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發布日期
2024年03月21日
內容概述
2023年,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圍繞長江十年禁漁、海洋伏季休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漁業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扎實開展“中國漁政亮劍2023”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漁業生產秩序,為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中國漁政亮劍2023”執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年03月21日

字體:[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2023年,各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圍繞長江十年禁漁、海洋伏季休漁、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漁業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扎實開展“中國漁政亮劍2023”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行為,有力維護了漁業生產秩序,為漁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據統計,全年累計出動執法人員332萬人次,查處違法案件6.6萬件,移送司法處理案件3571件,清理取締涉漁“三無”船舶1.8萬艘、“絕戶網”83.7萬張(頂),收繳電魚器具5021臺(套)。為進一步提升漁政執法水平,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現從各地2023年查處或辦結的案件中,選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一、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查處“冀某漁03899”等20艘漁船違反禁漁期規定非法捕撈、收購違禁漁獲物案—跨海區跨部門協同聯動打擊“踩線搶跑”生產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根據農業農村部統一部署,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調集浙江、福建、江蘇、上海等地漁政執法力量,開展海上聯合執法行動,查獲“冀某漁03899”、“閩某漁01080”等20艘漁船(含3艘漁運船)在本海域尚未開漁時提前出海或越線進入尚未開漁海域從事非法捕撈、收購違禁漁獲物等活動,涉案人員共計216人,涉案漁獲物達200余噸。

  (二)處理結果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經調查認定,上述20艘漁船的違法行為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野生動物解釋”)第九條規定的入刑標準,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已將案件移送海警機構、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典型意義

  我國對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大海區制定了針對性的伏季休漁制度。在各海區先后開漁的中間時期,已開漁漁船越線進入未開漁海區非法捕撈、未開漁漁船提前出海的情況屢屢發生,必須采取有力行動予以打擊遏制。本案在前期收集證據、分析研判的基礎上,農業農村部統一部署,抽調骨干力量組成專案組,公安、海警、漁政執法力量共同發力,通過技術手段多方收集相關證據,陸海聯動多點發力,有效提高辦案實效。該案涉及數個省份的多艘漁船,涉及面廣、涉案人員多、漁獲物數量大,為今后強化部門間信息聯通、執法聯動、案件聯辦,提升跨區域案件查辦效果積累了寶貴經驗。

  二、湖北省武漢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李某等3人違反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案—寬嚴相濟治理長江非法捕撈活動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武漢市農業農村局開展視頻巡查時,發現李某等3人在長江流域武漢段天興洲洲頭水域使用禁用漁具鉤刺耙刺(錨魚)進行捕撈。武漢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公安機關立即前往事發水域,現場抓獲3名違法行為人,查獲鉤刺耙刺及白鰱、花鰱、鯉魚等漁獲物共計約47.6千克。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在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符合“野生動物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入刑標準,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安機關依法對3人予以刑事拘留。武漢市農業農村局對涉案漁獲物進行先行處置,將其捐贈給武漢市硚口區社會福利院。2023年6月,武漢市農業農村局對3人合計處以2.85萬元罰款,并沒收涉案禁用漁具和漁獲物。7月,3人自愿繳納增殖放流款人民幣1萬元用于生態修復。檢察機關結合其自愿接受行政處罰、積極開展生態修復等情節,決定對其不予起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主要體現三方面。一是漁業漁政主管部門運用信息技術及時發現案件線索,會同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執法,成功實現人贓并獲,充分彰顯“技防+人防”以及部門協作聯動的威力。二是在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積極修復生態環境后,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實現了行政執法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的有效銜接,同時也貫徹了寬嚴有度、過罰相當的辦案原則。三是漁業漁政主管部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將涉案漁獲物捐贈福利機構,在符合涉案財物處置規定的前提下,既防止浪費,也對社會公益事業有所助益。

  三、重慶市忠縣農業農村委員會查處楊某非法垂釣、銷售釣獲物案長江垂釣禁止多竿多鉤和釣獲物交易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忠縣農業農村委員會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查明楊某在忠縣所轄長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含5枚釣尖的復鉤釣具(俗稱“爆炸鉤”)進行垂釣,并通過網絡4次銷售釣獲物,違法所得850元。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使用重慶市明文禁用的釣具從事垂釣并非法交易釣獲物,雖尚未構成刑事犯罪,但違反了《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忠縣農業農村委員會據此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釣具及違法所得、罰款2975元的處罰決定,并對漁獲物的購買者進行了普法教育。

  (三)典型意義

  國家和相關地方對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從事垂釣的區域、時間、釣具、釣餌及釣獲物利用進行嚴格規范,嚴格禁止一人多桿、多線多鉤、釣獲物買賣等違規行為。本案中漁政、公安密切合作,從網絡交易線索入手,通過調取作案視頻、聊天截圖、交易記錄等證據,查清了當事人違法事實,并依法予以處罰,對社會公眾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時,本案也是對涉網絡非法漁業活動進行執法的突破探索,對于創新線索收集渠道、提升全鏈條監管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農業農村局查處麥某某等35人違反禁漁期規定非法捕撈、銷售水產品案—綜合運用“刑民行”法律手段懲治電魚行為

  (一)基本案情

  根據群眾舉報,2023年5月,梧州市農業農村局與公安機關在前期通過科技手段固定證據的基礎上,開展聯合執法,在西江“兩廣”交界水域抓獲在珠江禁漁期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并開展非法漁獲物收購、運輸、銷售活動的5個違法犯罪團伙,現場查扣船舶20艘、電魚設備24套,涉案漁獲物272千克。

  (二)處理結果

  本案當事人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撈,并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符合“野生動物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入刑標準,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35名涉案人員中,25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22人已被批準逮捕。同時,梧州市農業農村局出具24份水生生物資源損害評估報告,檢察機關將據此向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另有2名違法行為人未構成犯罪,梧州市農業農村局依照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合計21050元。

  (三)典型意義

  電魚等非法捕撈活動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不僅要通過刑事、行政追責手段懲治犯罪分子,還要讓其付出經濟代價。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違法行為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以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或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本案中,漁業漁政主管部門依法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刑案件,并協助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于強化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合作,增加違法犯罪成本加強對非法捕撈活動打擊和震懾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五、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查處劉某某等6人違反禁漁期規定進行捕撈案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雙向銜接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北京市順義區段潮白河水域開展海河流域禁漁期巡查時,發現某某等6人正在進行捕撈,現場查獲木質船1艘、單層刺網2張、雙樁單片張網1張,漁獲物504.9千克。執法人員固定證據后對漁獲物予以先行放歸處置。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在禁漁期從事非法捕撈,漁獲物數量達到“野生動物解釋”第三條規定的入刑標準,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2023年4月,檢察機關認定6人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移送回主管部門。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遂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漁獲物、漁具和船舶,對違法行為人各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涉案團伙將非法捕撈的漁獲物銷售給社會公眾用于放生,之后再行捕回,形成“捕撈—出售—放生—再捕撈”循環,以此謀取不法利益,涉案漁獲物數量大,社會影響惡劣。漁業漁政主管部門依法將涉刑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并在司法機關決定不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且將案件移送回,重新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完成辦案閉環。本案對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具有較強指導意義。

  六、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莆田市支隊查處“閩某漁26891”船等9艘漁船擅自拆卸北斗設備案—擅自拆卸安全通導設備逃避監管應予嚴懲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莆田市支隊在大竹島附近海域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查獲“閩某漁20333”船在塑料桶中存放9臺已拆卸的北斗終端設備,并登臨檢查該9臺設備所對應的“閩某漁26891”等9艘漁船,固定了其擅自拆卸北斗設備行為的證據。檢查中發現,上述漁船還存在隨船攜帶不符合標準的漁具、未按規定配備職務船員、未辦理進出港報告手續等其他違法行為。

  (二)處理結果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莆田市支隊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對涉案船舶處以總計75.4萬元罰款。涉案漁船拆卸北斗設備及未按規定配備職務船員的行為屬于《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現實危險性,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的危險作業罪,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已將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

  (三)典型意義

  北斗等安全通導設備對加強漁業安全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至關重要。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船舶在航行中應當開啟自動識別、航行數據記錄、遠程識別和跟蹤、通信等與航行安全相關的裝置,不得擅自關閉、屏蔽、拆卸、損毀。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常將船載北斗設備拆卸并置于別處,使其發送虛假船位信號,制造船舶處于停泊狀態假象,企圖逃避監管。本案中,辦案單位通過追蹤漁船軌跡,結合漁業作業特點,發現大量北斗信號長時間集中于某地的反常現象,及時固定證據,順藤摸瓜對涉案船舶違法行為全面核查,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本案對于綜合運用“技術+法律”手段,打擊擅自拆卸北斗、AIS等安全通導設備違法行為具有示范意義。

  七、廣東省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直屬大隊查處蔡某某等2人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違反禁漁區規定進行捕撈等違法行為案—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自然保護地內的違法捕撈行為具有執法權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粵某漁11090”船(船主蔡某某)與“粵某漁11080”船(船主肖某某)在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從事雙船底拖網作業,案發地點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儒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兩船還有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撈、利用漁業船舶私載人員以及未按規定實施進出港報告等違法捕撈行為。兩船返回湛江市遂溪縣后,被廣東省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直屬大隊查獲。

  (二)處理結果

  廣東省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直屬大隊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和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對蔡某某、肖某某分別處以5.1萬元和4.5萬元罰款,并沒收漁具。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根據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要求,對于任何違反法律規定,擾亂漁業生產秩序、破壞漁業資源和危害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違法行為,無論發生在自然保護地內還是其他區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都要依法查處。本案中,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進入自然保護地,依法查處違法捕撈行為,對未來類似案件的辦理具示范意義。二是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等規定,漁業船員應當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方可在漁業船舶上工作,不得利用漁業船舶私載人員。本案中,涉案船舶搭載未取得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出海,且不能提供其在船工作的證明。故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認定該船私載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八、浙江省樂清市農業農村局查處鄭某某在水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案—使用禁用物質清塘可以入刑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樂清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鄭某某養殖場內開展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查時,發現倉庫內存放有半包65%五氯酚酸鈉(0.455千克)。經對其養殖的彩虹明櫻蛤抽樣檢測,6份樣品均不合格。經查,鄭某某為清殺海塘里的螺、蟹等以便養殖蛤苗,在明知五氯酚酸鈉是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購買并投入海塘。

  (二)處理結果

  鄭某某行為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樂清市農業農村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3年11月,樂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三)典型意義

  清塘是灘涂水產養殖的重要環節。近年來,一些養殖戶使用五氯酚酸鈉等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清塘。該物質不僅嚴重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并可經食物鏈蓄積殘留在動物性食品中,損害人體健康,已列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食用農產品養殖過程中使用該名單所列物質的,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線索,通過現場檢查、詢問調查、監督抽檢等方式構建完整證據鏈,第一時間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構建起強大的執法合力,體現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震懾了涉水產品質量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農業農村部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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