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7B010703202300173
- 信息所屬單位
- 辦公廳
- 信息名稱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北太平洋漁業履約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 生效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年05月21日
- 內容概述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北太平洋漁業履約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號
- 07B010703202300173
- 信息名稱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北太平洋漁業履約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辦公廳
- 生效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年05月21日
- 內容概述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北太平洋漁業履約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北太平洋漁業履約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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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廳(局,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局,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遠洋漁業協會,上海海洋大學,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各遠洋漁業企業:
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第7次年會于近期召開,會議通過了多項養護管理措施及非法、不報告和不受管制(IUU)漁船名單等重要事項,提出了新的履約要求。為進一步提升北太平洋漁業管理和國際履約能力,促進我國遠洋漁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監管,切實遵守養護管理措施
(一)關于漁船注冊。所有漁船(含輔助運輸船,下同)和油輪等均應在委員會注冊,未經注冊(或注冊失效,下同)不得在公約區內從事捕撈作業、海上轉載、物資補給、加油和人員輪換等活動。我國漁船不得在海上與未經注冊的運輸船和油輪發生關聯。經農業農村部批準在公約區作業的漁船,在取得《公海捕撈許可證》后,應立即將相關信息和漁船最新外觀照片報中國遠洋漁業協會(以下簡稱“遠洋協會”)辦理注冊;注冊信息或漁船外觀發生變化的,應第一時間報遠洋協會更新注冊,確保注冊信息及外觀照片與實際相符,嚴禁使用經技術處理的照片或他船照片。遠洋協會要按照《公海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條件和委員會要求,及時為漁船辦理或更新注冊。遠洋漁業企業應在注冊完成后第一時間核對、并定期檢查所屬漁船注冊信息,確保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關于漁船標識。所有漁船均應按照要求在船體、上層結構和甲板等位置涂刷漁船標識。漁船赴公約區作業前,應對船舶標識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船名、船籍港和國際無線電呼號按規定格式在正確位置涂刷并始終清晰可見。未按要求涂刷標識或船舶標識不清楚的,不得在公約區作業。漁船航行及作業時,漁具不得遮擋、掩蓋船舶標識;如存在覆蓋物,應確保覆蓋物上亦涂刷清晰可見的船舶標識。
(三)關于漁撈日志。所有生產漁船均應按要求填寫漁撈日志,及時詳細記錄生產數據并向委員會報告,包括兼捕及釋放情況。遠洋漁業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東海水產研究所(以下簡稱“東海所”)提交上一年北太平洋圍網和大型拖網漁船漁撈日志;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海洋大學提交上一年魷釣漁船漁撈日志。遠洋漁業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遠洋協會報送捕撈產量,每10天報送一次魷魚產量,每周報送一次秋刀魚產量,每月報送一次鮐魚和沙丁魚產量。2024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漁船須同步采用電子漁撈日志。有關科研教學機構和遠洋協會應及時匯總分析漁撈日志和有關產量數據情況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四)關于公海登臨檢查。根據委員會公海登臨檢查措施及實施細則,有關成員(不含捕魚實體)可登臨檢查我國遠洋漁船。按規定,所有執法船應在委員會注冊,懸掛統一執法旗幟;執法人員應攜帶為開展登臨檢查之目的的證件并向漁船船長出示,按照統一制定的問題清單進行檢查詢問,不再要求穿著防護服。我國漁船應在確保漁船和船員安全、核實執法船及人員身份的基礎上,接受并配合按規定開展的登臨檢查,按規范標準配備登檢用梯,為執法人員上下船提供便利,不得攻擊、恐嚇、干擾和妨礙執法人員開展檢查工作。除執法船未在委員會注冊、未懸掛統一執法旗幟等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絕登臨檢查;因特殊原因拒絕的,應留取視頻、照片等證據,立即向國內主管部門和遠洋協會報告。如在登臨檢查過程中遇到任何問題,應及時向國內主管部門和遠洋協會報告。
(五)關于船位監測。所有漁船均應確保船位監測系統(VMS)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正常使用和運行,并按規定每小時自動報告1次船位。如連續4小時無法自動報位,應每4小時手動報送1次船位信息。船位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漁船應立即停止生產,遠離作業區,及時檢修或替換設備,恢復自動報位;如30天內設備故障仍無法排除修復的,應進港維修或更換設備,確保正常報位后再繼續生產。漁船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和海上移動業務識別碼(MMSI)等通信信息須與漁船身份保持一致。
(六)關于海上轉載。轉載前,所有漁船應按照規定時間和格式向遠洋協會提交轉載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所有擬轉載的漁獲物情況;如轉載時間或位置發生變化,應及時通報遠洋協會修改轉載申請;如轉載取消,亦應及時通報遠洋協會;轉載完成后,應按照規定時間將轉載報告報送遠洋協會。輔助運輸船應分開儲存來自不同漁船的漁獲物,確保便于識別區分。所有漁船應隨船保留每航次電子或紙質轉載報告。
(七)關于海洋污染。所有漁船不得向海中丟棄漁具、塑料及制品、垃圾和相關灰燼等。如發生遺失,漁船應盡力找回。所有漁具、塑料和垃圾都應在船上儲存,回港后再處理。鼓勵漁船找回觀察到的其他漁具、塑料或垃圾等;鼓勵配備找回漁具、塑料或垃圾的設備和適當的垃圾存儲設備。
(八)關于IUU漁船名單。委員會IUU漁船名單新增3艘運輸船和1艘油輪,包括:“QIAN YUAN”(音譯“乾元”),原巴拿馬籍運輸船,國際海事組織識別碼(IMO編號)為8819691;“SHUN HANG”(音譯“順行”),原巴拿馬籍運輸船,IMO編號為8214645;“ZHONG FU HAO 111”(音譯“中福號111”),原巴拿馬籍運輸船,IMO編號為8907888;“GLORIWAVE”(現名為“RIWA”),原塞拉利昂籍油輪,現多哥籍,IMO編號為9017666。我國漁船不得與上述船舶發生關聯。
二、科學養護,促進資源長期可持續利用
(一)關于秋刀魚資源。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新的秋刀魚資源養護管理措施,制定了新的捕撈配額,嚴格限制作業天數。按照要求,經遠洋協會組織各生產企業協商,我國漁船應自6月1日至11月27日之間開展秋刀魚生產。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將制定新的《秋刀魚捕撈配額分配管理方案》,將配額分配至各秋刀魚生產企業和漁船。各企業和漁船應在規定的時間和配額內生產,不得無配額或超配額作業,不得在規定時間外作業。漁船不得丟棄秋刀魚漁獲及其產品。每年6—7月,漁船不得在東經170度以東海域捕撈秋刀魚。
(二)關于鯊魚資源。各遠洋漁業企業和漁船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兼捕鯊魚。漁船兼捕到鯊魚后,應于7天內向東海所報送兼捕信息,并在漁撈日志中盡可能詳細記錄,不得留存、轉載或卸載未與鯊魚體自然連接的鯊魚鰭。一般情況下,不得將鯊魚鰭與鯊魚體切割開,除非能夠確保鯊魚鰭及其對應的鯊魚體易于識別,具體應選擇采用如下處理方式之一:一是將鯊魚鰭與其對應的鯊魚體裝在同一由可降解材料制作的袋子里;二是用繩子將鯊魚鰭與其對應的鯊魚體捆綁在一起;三是用相同且唯一的數字標簽標記鯊魚鰭及其對應的鯊魚體,便于執法人員識別。
三、強化履約,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我國是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的主要捕撈成員,漁船多、產量高,作業方式涵蓋圍網、拖網、魷魚釣和舷提網等,潛在違規風險高。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風險隱患排查和督促檢查,要求相關企業及漁船在赴公約區作業前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培訓,持續開展履約能力提升行動,嚴防發生違規和涉外事件,對違反委員會措施要求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遠洋漁業企業及所屬漁船要嚴厲處罰。各遠洋漁業企業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加強制度建設,針對船舶標識、漁撈日志、公海轉載、海洋污染、兼捕物種等規定執行薄弱環節,加大培訓教育力度,特別是要加強管理人員、船長和職務船員能力建設,督促所屬漁船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相關規定和委員會養護管理措施要求,不斷提高履約能力。
四、通力合作,提升履約科技支撐能力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遠洋漁業科學研究和管理支撐體系建設,著力提高北太平洋漁業國際履約能力和水平。上海海洋大學和東海所應根據農業農村部委托任務和職責分工,不斷加強公約區資源調查和監測,開展資源養護管理研究,強化數據收集和匯總分析,提高我在委員會及下屬分委會的工作水平,為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科學養護和長期可持續利用作出應有貢獻。遠洋協會與遠洋漁業國際履約研究中心應切實加強履約評估與研究及談判支撐工作,及時將委員會養護管理措施匯總翻譯整理成冊印發各遠洋漁業企業,加強對有關企業管理人員、船長和職務船員的履約培訓。
此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北太平洋漁業管理和履約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21〕5號)同時廢止。
附件: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養護管理措施清單(2023年度)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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