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7B160703202200204
- 信息所屬單位
- 漁業漁政管理局
- 信息名稱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漁業行政處罰條款中界定“船長”含義的函
- 文 號
- 農辦漁函〔2022〕9號
- 生效日期
- 2022年04月12日
- 發布日期
- 2022年04月12日
- 內容概述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漁業行政處罰條款中界定“船長”含義的函
- 索 引 號
- 07B160703202200204
- 信息名稱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漁業行政處罰條款中界定“船長”含義的函
- 文 號
- 農辦漁函〔2022〕9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漁業漁政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2022年04月12日
- 發布日期
- 2022年04月12日
- 內容概述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漁業行政處罰條款中界定“船長”含義的函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漁業行政處罰條款中界定“船長”含義的函
發布時間: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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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你局《關于漁業行政處罰案件條款中“船長”界定的請示》(閩海漁〔2022〕9號)收悉。經研究,對漁業行政處罰條款中“船長”含義的界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船長作為法律法規責任承擔主體,對漁業船舶具有獨立決定權,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未持有船長證書,但實際擔任船長、行使船長職責的當事船員,在對其違法行為適用相關處罰條款時,可以認定為船長,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2年4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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