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7B030710202300114
- 信息所屬單位
- 法規司
- 信息名稱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創建活動的通知
- 文 號
- 生效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內容概述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創建活動的通知
- 索 引 號
- 07B030710202300114
- 信息名稱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創建活動的通知
- 文 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法規司
- 生效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內容概述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創建活動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創建活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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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開展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創建活動的意見》(農法發〔2019〕6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為進一步選樹新時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標桿,充分發揮典型引路、示范帶動的積極作用,全面提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我部決定2023年繼續開展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創建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創建對象
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窗口的創建對象為省(自治 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含沿海、內陸大江大湖和邊境交界等水域相對獨立設置的漁政執法機構,下同)。全國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示范單位的創建對象為市縣兩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
二、申報數量
按照《意見》要求,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申報3—5個示范窗口和2—4個示范單位。
三、申報要求
(一)不得重復申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不同時申報示范窗口和示范單位。2019年以來已被我部命名為示范窗口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其所在農業農村部門不再申報示范單位;已被命名為示范單位的農業農村部門,其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不再申報示范窗口。
(二)注重工作成效。各省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推薦時,要在符合《意見》創建條件的基礎上,優先推薦隊伍建設成績顯著、執法辦案成效突出,特別是貫徹落實“兩個要害”指導意見和種業監管執法年活動方案有力有效的單位和機構。
(三)強化條件保障。各省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以開展示范創建活動為抓手,督促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切實強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條件保障。尚未將執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執法著裝未配發到位以及執法經費、辦公用房、車輛、裝備等條件保障不能滿足執法辦案需要的單位和機構,不得被推薦參評。
(四)嚴格推薦把關。各省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對所有被推薦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并對推薦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如在農業農村部審核遴選環節發現被推薦單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相應核減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示范名額并予以通報。
四、申報時間和材料
申報時間截至2023年5月3日。請各省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將書面推薦意見連同本地區各申報單位的申報表(《意見》附件3、4)及相關證明材料(一份)報農業農村部,電子版申報材料請同時發送郵箱。
聯系人:劉威、劉天宇,聯系電話:010–59197715,59193385;電子郵件:fgstxjsc@163.com
材料郵寄地址:北京市昌平區黃平路209號農業農村部管理干部學院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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