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7B030174202200063
- 信息所屬單位
- 法規司
- 信息名稱
- 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
- 文 號
- 生效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1月07日
- 內容概述
- 依據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改后重新公布。
- 索 引 號
- 07B030174202200063
- 信息名稱
- 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
- 文 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法規司
- 生效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2年01月07日
- 內容概述
- 依據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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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
(2001年2月16日農業部令第47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第2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漁業資源,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漁業協定》(以下稱《中韓漁業協定》)規定的“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的正常漁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韓漁業協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暫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韓方一側過渡水域”(以下稱“過渡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我國漁船。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是實施《中韓漁業協定》的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的漁業活動進行管理。
農業農村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的組織實施、現場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對我國漁船的生產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協助。
沿渤海、黃海、東海各省(直轄市)、地(市)、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在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作業的本轄區漁船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每年根據中韓漁業聯合委員會商定的作業規模(作業類型、船數、漁獲量等),確定下一年度我國漁船進入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的作業規模,并下達給黃渤海區、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由其分配給本海區有關省(市)。
第五條 申請進入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于每年4月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報農業農村部審批。
農業農村部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第六條 申請進入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漁船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必備證書。
2、適航航區在Ⅱ類以上,并處于適航狀態,裝備有全球衛星定位儀(GPS)。
3、按規定配齊船員,職務船員應持有有效的職務船員證書。
第七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漁船,黃渤海區、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發給有效期為1年的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以下稱《專項證》)。《專項證》由受理申請的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向申請人轉交。轉交《專項證》時,須同時發給申請人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撈日志》(以下稱《漁撈日志》,格式見附件二),并就《漁撈日志》的填寫、收集、管理等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
第八條 黃渤海區、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每年編制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許可漁船名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經批準在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漁船,必須認真、如實填寫《漁撈日志》。申請人在申請下一年度作業資格時,須將《申請表》和上一年度的《漁撈日志》同時交送受理申請的縣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受理申請的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申請漁船《漁撈日志》的收集、統計工作,并逐級上報地(市)、省(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由省(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統一報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東海區漁船的《漁撈日志》和生產情況由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交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匯總。
《漁撈日志》數據的處理方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經批準在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漁船必須按規定標記。具體標記方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經批準在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漁船,必須遵守我國漁業法律、法規,遵守中韓雙方商定的暫定措施水域、過渡水域資源養護和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在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從事漁業活動的我國漁船與韓國漁船發生漁事糾紛,或需到韓國港口緊急避難的,應按照《中韓漁業協定》及兩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申請表》和《漁撈日志》由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韓漁業協定》生效之日起實施。有關過渡水域的規定,有效期為自協定生效之日起至滿四年之日止。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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