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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檢索

索 引 號
07B030171202200033
信息所屬單位
法規司
信息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
文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
生效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發布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內容概述
為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發展現代種業,保障糧食安全,農業農村部決定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4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索 引 號
07B030171202200033
信息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
文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
信息所屬單位
法規司
生效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發布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內容概述
為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發展現代種業,保障糧食安全,農業農村部決定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4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

發布時間:2022年01月21日

字體:[大 中 小]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價管理辦法〉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  長  唐仁健 

                                                                                            2022121 

    

    

    

    

    

    

    

    

    

  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法》等章的決定 

    

      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發展現代種業,保障糧食安全,農業農村部決定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4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8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6年7月25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7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鼓勵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單位建立或共享專用的試驗基地。” 

      (二)對附錄Ⅰ作如下修改 

      1.將“二、轉基因植物試驗方案”中的“品種、品系”修改為“轉化體”。 

      2.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3.2修改為:“試驗轉基因植物材料數量:一份申報書只能申請1個轉化體,其名稱應與前期試驗階段的名稱或編號相對應。” 

      3.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3.3中的“應在批準過環境釋放的省(市、自治區)進行”修改為“應在試驗植物的適宜生態區進行”。 

      4.刪除“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3.5.10。 

      5.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1修改為:“項目名稱:應包含目的基因名稱、轉基因植物名稱等幾個部分,如轉cry1Ac基因抗蟲棉花XY12的安全證書。” 

      6.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2修改為:“一份申報書只能申請轉基因植物一個轉化體,其名稱應與前期試驗階段的名稱或編號相對應。” 

      7.刪除“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3    

      8.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4修改為:“首次申請安全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年內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評價后提出是否準予延續及延續有效期的意見,由農業農村部作出決定。” 

      9.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7修改為:“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2個及以上轉化體雜交獲得的轉化體組合,應當從生產性試驗階段開始申報安全性評價。 

  使用已經取得安全證書的轉化體進行轉育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在生產應用前,還應當提交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轉基因目標性狀與轉化體特征特性一致性檢測報告。” 

  二、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1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4號公布,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十條第二款:“申請轉基因主要農作物(不含棉花)品種審定的,應當直接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刪去第十三條第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轉基因主要農作物品種,除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轉化體相關信息,包括目的基因、轉化體特異性檢測方法; 

      “(二)轉化體所有者許可協議 

      “(三)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取得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四)有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轉基因目標性狀與轉化體特征特性一致性檢測報告; 

      “(五)非受體品種育種者申請品種審定的,還應當提供受體品種權人許可或者合作協議。” 

      (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 

      (四)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充分聽取品種審定申請人和專家意見,合理設置試驗組別,優化試驗點布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科學制定試驗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行鑒定,并進行品質分析、DNA指紋檢測等對非轉基因品種進行轉基因成分檢測對轉基因品種進行轉化體真實性檢測,并對轉基因目標性狀與轉化體特征特性一致性檢測報告進行驗證。 

      (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轉基因品種試驗承擔單位應當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七)刪去第二十三條。 

      (八)在第二十五條后增加一條:“申請審定的轉基因品種,除目標性狀外,其他特征特性與受體品種無變化,受體品種已通過審定且未撤銷審定,按以下兩種情形進行品種試驗: 

      “(一)申請審定的適宜種植區域在受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范圍內,可簡化試驗程序,只需開展一年的生產試驗; 

      “(二)申請審定的適宜種植區域不在受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范圍內的,應當開展兩年區域試驗、一年生產試驗。 

      “對于轉育的新品種,應當開展兩年區域試驗、一年生產試驗和DUS測試。” 

      (九)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修改為“主要農作物非轉基因品種”。 

      (十)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申請者、品種試驗組織實施單位、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應當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別將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種和小麥品種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DNA指紋檢測報告、DUS測試報告、轉化體真實性檢測報告等提交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十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自行開展自主研發品種試驗,品種通過初審后,應當在公示期內將品種標準樣品提交至農業農村部指定的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 

      (十二)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生育期”修改為“生育期(組)”;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轉基因品種還應當包括轉化體所有者、轉化體名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轉基因目標性狀等。” 

      (十三)增加一款,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轉基因品種還應當包括轉化體所有者、轉化體名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 

      (十四)增加一項,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已過期的。” 

      (十五)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實現國家和省兩級品種審定網上申請、受理,品種試驗數據、審定通過品種、撤銷審定品種、引種備案品種、標準樣品等信息互聯共享”修改為“實現國家和省兩級品種試驗與審定網上申請、受理、審核、發布,品種試驗數據、審定通過品種、撤銷審定品種、引種備案品種、標準樣品、轉化體等信息互聯共享”。 

      (十六)刪去第五十六條。 

  三、對《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公布,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2019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2020年7月8日農業農村部令2020年第5號、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領取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2名以上; 

      (二)種子生產地點、經營區域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批準的區域 

      (三)有符合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四)有相應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五)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將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將第五項修改為:“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的,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和隔離、生產條件的說明;” 

      (三)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以及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農業農村部核發。” 

      (四)在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增加“G為轉基因農作物種子”。 

      (五)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規定的有效期限。” 

      (六)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托生產其種子的,應當在種子播種前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受委托生產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的,應當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和經營檔案,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及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備案時應當提交委托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委托生產合同,以及種子生產者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品種名稱、生產地點、生產面積等材料(式樣見附件5)。受托生產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還應當提交與生產所在地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或村委會的生產協議。委托生產轉基因種子的,還應當提交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 

      (七)刪去第三十四條。 

  四、對《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2012年3月14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2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農業植物品種及其直接應用的親本的命名,應當遵守本規定。”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一個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名稱,在先使用的品種名稱具有優先性,不能再使用其他的品種名稱對同一品種進行命名。 

      “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同時提供英文名稱。”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申請人應當書面保證所申請品種名稱在農作物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一致性。” 

      (四)將第九條第八項修改為:“與他人馳名商標、同類注冊商標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未經商標權人書面同意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含有植物分類學種屬名稱的,但簡稱的除外;” 

      (五)增加一項,作為第十條第四項:“品種名稱中含有知名人物名稱的,但經該知名人物同意的除外;”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品種名稱中含有另一知名育種者名稱的,但經該知名育種者同意的除外;” 

      (七)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二條第二項:“以中文數字、阿拉伯數字或羅馬數字表示,但含義為同一數字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通過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個別性狀的品種,其品種名稱與受體品種名稱相近似的,應當經過受體品種育種者同意。” 

      (九)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農業植物品種”修改為“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的農業植物品種”。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申請人以同一品種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過程中,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多個品種名稱的,除由審批機關撤銷相應的農作物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外,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相應申請。” 

      (十一)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規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準的農作物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和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申請,其品種名稱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重新命名。” 

      此外,將有關條款中的“農業部”修改為“農業農村部”,“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相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2016年9月18日公布、農業農村部2019年4月25日修訂的《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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