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07Bnull017171202101151
- 信息所屬單位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信息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1年 第5號
- 文 號
- 生效日期
- 2022年02月01日
- 發布日期
- 2021年12月21日
- 內容概述
-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流域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 索 引 號
- 07Bnull017171202101151
- 信息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1年 第5號
- 文 號
- 信息所屬單位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生效日期
- 2022年02月01日
- 發布日期
- 2021年12月21日
- 內容概述
-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流域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1年 第5號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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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經農業農村部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唐仁健
2021年12月21日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維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流域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監測調查、保護修復、捕撈利用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長江流域,是指由長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云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成立長江水生生物科學委員會,對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的重大政策、規劃、措施等,開展專業咨詢和評估論證。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統籌使用相關生態補償資金,加強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修復、宣傳教育和科普培訓。
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保護,鼓勵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六條 對在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農業農村部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依法約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章 監測和調查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長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的技術標準和程序規范,健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監測網絡體系,建立調查監測信息共享平臺。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生生物分布區域、種群數量、結構及棲息地生態狀況等開展調查監測,并及時將調查監測信息報農業農村部。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每十年組織一次長江水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建立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并向社會公布長江流域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第九條 對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等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專項調查監測,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實施;其他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專項調查監測,由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定期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第十一條 因科研、教學、環境影響評價等需要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捕撈的,應當制定年度捕撈計劃,并按規定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確需使用禁用漁具漁法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
在禁漁期、禁漁區開展調查監測的漁獲物,不得進行市場交易或抵扣費用。
第十二條 發生漁業水域污染、外來物種入侵等事件,對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發生地或受損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調查、預警監測和評估,并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組織開展評價工作,并將結果作為評估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總體狀況和水生生物保護責任落實情況的重要依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應當與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銜接。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結合實際開展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工作。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對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對長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鱘、中華鱘、長江鱘、鯮、鰣、四川白甲魚、川陜哲羅鮭、胭脂魚、鳤、圓口銅魚、多鱗白甲魚、華鯪、鱸鯉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動植物生境特征和種群動態的研究,建設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五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根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發布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名錄及其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實行嚴格的保護和管理。
對長江流域數量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水生野生動植物和受到嚴重破壞的棲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區、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應當制定修復方案和行動計劃,修建遷地保護設施,建立水生野生動植物遺傳資源基因庫,進行搶救性修復。
第十六條 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
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或種質交流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設或運行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采取建設過魚設施、河湖連通、生態調度、灌江納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種質交流等生態需求。
第十七條 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依法科學劃定限制航行區和禁止航行區域。
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設置航道或進行臨時航行的,應當依法征得農業農村部同意,并采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鳴等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擾。
嚴格限制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水域實施航道整治工程;確需整治的,應當經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長江流域涉水開發規劃或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需求,涉及或可能對其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開展公眾參與調查時,應當書面征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有關要求進行專題論證。
涉及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由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專題論證;涉及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重要棲息地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專題論證。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報告,根據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避讓、減緩、補償、重建等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在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有效性進行周期性監測和回顧性評價,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
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補償措施的實施進展和落實效果進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部建立中華鱘、長江鱘、長江江豚等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的應急救護體系。
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的野外物種或人工保種物種生存安全受到威脅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護,并根據物種特性和受威脅程度,落實就地保護、遷地保護或種質資源保護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農村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劃、計劃或意見,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增殖放流方案,并報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長江流域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華鱘、長江鱘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增殖放流年度計劃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并采取措施加強增殖資源保護、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
養殖外來物種或其他非本地物種的,應當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逃逸進入開放水域。
發生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逃逸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捕回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降低負面影響,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三條 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口禁捕管理區等重點水域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農業農村部根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資源狀況,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管理制度進行適應性調整。
長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漁法目錄。
禁止在禁漁期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長江流域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和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垂釣。
倡導正確、健康、文明的休閑垂釣行為,禁止一人多桿、多線多鉤、釣獲物買賣等違規垂釣行為。
第二十六條 因人工繁育、維持生態系統平衡或者特定物種種群調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天然漁業資源的,應當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許可的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進行作業,嚴禁擅自更改作業范圍、時間和捕撈工具、方法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長江流域發展大水面生態漁業應當科學規劃,按照“一水一策”原則合理選擇大水面生態漁業發展方式。開展增殖漁業的,按照水域承載力確定適宜的增殖種類、增殖數量、增殖方式、放捕比例和起捕時間、方式、規格、數量等。
嚴格區分增殖漁業的起捕活動與傳統的非增殖漁業資源捕撈生產,增殖漁業起捕應當使用專門的漁具漁法,避免對非增殖漁業資源和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造成損害。
第二十八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執法經費,配備執法力量,組建協助巡護隊伍,加強網格化管理,開展動態巡航巡查。
第二十九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打擊電魚、毒魚、炸魚及使用禁用漁具等非法捕撈行為,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收購、運輸、加工、銷售非法漁獲物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進行增殖放流、垂釣或者在禁漁期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攸c水域是指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水域。
(二)水生生物保護區是指以水生生物為主要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ㄈ┲匾獥⒌厥侵杆镆巴夥N群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
?。ㄋ模╅_放水域是指水生生物通過水的自然流通能夠到達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的水域。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農業部1995年9月28日發布、2004年7月1日修訂的《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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