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9-17
來源: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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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科教發[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機、畜牧、獸醫、農墾、漁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各農業科學院、農業大學,部屬有關單位:
為使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工作更好地適應現階段農業發展的新要求,我部對2001年頒布的《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工作,調動廣大農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促進科教興農和現代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以下簡稱豐收獎)是農業部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獎,用于獎勵在農業技術推廣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包括下列獎項:
(一)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
(二)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三)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豐收獎每三年開展一次。
第三條 農業部設立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豐收獎獎勵政策;
(二)指導和監督豐收獎評審工作;
(三)審核豐收獎擬獲獎項目、人員及等級。
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豐收獎的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獎勵辦公室設在農業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數量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獎勵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設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約占15%,二等獎約占40%,三等獎約占45%,每次獎勵不超過400項。
第五條 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獎勵長期在農業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或直接從事農業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科技示范戶,每次獎勵不超過500人,其中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占70%以上。
第六條 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獎勵在農業技術推廣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農科教、產學研、相關組織等合作團隊,每次獎勵不超過20個。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
(一)一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國內領先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居國內領先,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很強,技術普及率很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重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國內領先;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巨大,農民增收很顯著。
(二)二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國內先進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國內先進,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強,技術普及率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較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國內先進;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重大,農民增收顯著。
(三)三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領先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領先,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較強,技術普及率較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一定創新,組織管理水平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領先;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較大,農民增收較顯著。
第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一)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具備以下5項條件中的任意3項,科教單位及地市級以上推廣部門人員具備以下5項條件,可入選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1.為服務區引進推廣重大農業技術3項以上(其中,近5年來不少于1項),推廣普及率達到50%以上,項目區增產或增收10%以上;
2.獲得地(市)級(含)以上的科技成果獎勵、工作獎勵2項以上(其中,近3年來不少于1項);
3.在創新基層農技推廣方式方法和服務機制、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發特色農業等方面業績突出;
4.示范推廣重大集成創新技術和技術發明,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5.參加省(部)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并做出突出貢獻。
(二)具備以下第1、2項并具備第3、4項之一的農業科技示范戶可入選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
1.采用新品種或新技術3項以上,經縣級農業(科技)主管部門驗收,產量(效益)居本縣領先地位連續3年以上;
2.在劃定的示范區域內帶動同產業農戶三分之二以上,對推動農業產業化做出突出貢獻;
3.近5年內,獲得過縣級(含)以上政府、產業(科技)部門或省級以上產業協會表彰獎勵;
4.通過種養技術(品種)的自主改良,實現節本增效,經縣級(含)以上有關部門認定具有重要推廣價值。
第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合作團隊可入選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
(一)連續多年合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對農業生產做出顯著貢獻;
(二)具有明確的目標任務、長效的合作機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技術推廣模式;
(三)帶動基層農技推廣能力明顯提升,促進產業快速發展。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內通過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或評價(鑒定)的推廣成果;
(二)農產品質量符合地方、行業或國家標準;
(三)具有成果應用證明;
(四)推廣或創新技術中的有關物化新成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五)無重復報獎內容;
(六)成果無爭議;
(七)知識產權明晰,無糾紛。
推廣項目的核心技術獲得植物新品種權、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優先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過硬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遵紀守法,得到當地農民群眾的廣泛認可;
(二)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三級以上農業職業技能鑒定證書,連續從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5年以上,或連續在鄉鎮(含區片)站從事農技推廣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近10年來無重大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
(三)科教單位及地市級以上推廣部門人員須連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時間在生產一線從事技術推廣,無技術事故或連帶責任;
(四)農業科技示范戶須具備初中以上學歷,獲得有關農民技術培訓證書;被當地農業部門連續確定為科技示范戶5年以上,生產規模達到當地中等以上,在當地發揮重要農業科技示范帶動作用。
已經獲得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的人員不再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兩個系統以上的單位在基層緊密合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二)合作成果得到當地政府和農民的認可;
(三)連續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第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須是參加本項目實際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時間,對項目的設計、技術集成創新、示范推廣、技術咨詢、培訓和開發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縣及縣以下基層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于70%,鄉鎮農技人員和農民技術員所占比例不少于總人數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排序,填寫主要完成人情況表,并由本人簽名,所在單位蓋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為本項目的驗收或評價(鑒定)小組成員。
第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主要完成單位
(一)主要完成單位必須是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并且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主要完成單位最多8個。
第十五條 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主要完成人和單位
(一)每個合作單位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主要完成人總數不超過30人;
(二)主要合作單位不得少于3個。
第十六條 凡獲得豐收獎個人榮譽證書的人員,均為豐收獎主要完成人。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得作為豐收獎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個人不得同時作為豐收獎兩個以上報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技術評價和經濟效益計算
第十七條 技術評價
(一)技術評價包含項目驗收或成果評價(鑒定)。地方單位牽頭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或評價(鑒定);部屬單位牽頭完成的成果由項目下達單位或農業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或評價(鑒定)。
(二)技術評價材料包括:項目工作和技術總結、經濟效益計算,主要完成人員和主要完成單位情況表。
第十八條 經濟效益計算
(一)報獎項目經濟效益按獎勵辦公室規定的經濟效益計算辦法進行。
(二)經濟效益計算需要填寫主要參數,并注明使用價格,產量數據要注明統計部門和測產驗收數據。
第七章 評審機構及職責
第十九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廳(委、局)牽頭,會同農機、畜牧、獸醫、農墾和漁業等部門組織成立豐收獎省級評審小組,負責本省豐收獎的申報、初評和推薦等工作。評審小組由農業科研、教學、推廣、行政單位專家7 ~9人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員不超過2人,并兼顧有關行業專家)。評審小組名單報獎勵辦公室備案。
部屬單位申報的豐收獎由獎勵辦公室組織科研、推廣和行政單位專家7 ~ 9人進行初評。
第二十條 獎勵辦公室成立專家組負責豐收獎評審工作,提出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及等級建議,報獎勵委員會審核。
第八章 推薦和評審
第二十一條 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初評
(一)省級評審小組根據下達的評獎指標和要求,組織開展申報和初評工作,初評結果報送獎勵辦公室。初評為一、二等獎的不排名次,三等獎的按名次排序。
(二)獎勵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部屬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初評。初評為一、二等獎的不排名次,三等獎的按名次排序。
(三)申報農業技術推廣成果獎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書;
2.主要完成人情況表;
3.項目工作總結、技術總結;
4.成果驗收或評價(鑒定)證書;
5.縣級以上農業或統計部門成果應用證明(項目實施區域3個縣以上的,至少3個縣提供證明;3個縣以下的,每縣提供證明);
6.經濟效益報告(含計算過程);
7.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或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推薦
(一)省級評審小組和農業部部屬單位根據下達的推薦名額,組織推薦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候選人、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候選團隊。
(二)申報農業技術推廣貢獻獎須填寫推薦表,按評審標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申報農業技術推廣合作獎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書;
2.主要完成單位情況表;
3.主要完成人情況表;
4.工作總結;
5.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評審
(一)獎勵辦公室對初評項目和候選人、候選團隊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報和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撤回。
(二)專家組對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初評為一、二等獎的項目和候選人、候選團隊進行評審,對初評為三等獎的項目進行復核。
(三)評審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審結果須由到會評審專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結果經獎勵委員會審核后由獎勵辦公室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待異議處理完畢后,報主管部長批準。
第二十五條 農業部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頒發獎狀、獎勵證書。
第九章 異議處理及獲獎成果追蹤
第二十六條 豐收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在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材料寄出郵戳時間為準)向獎勵辦公室提出書面異議,同時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在異議材料上加蓋公章并注明聯系方式;個人提出異議的,需寫明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簽署真實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
獎勵等級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二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因項目內容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處理,省級農業廳(委、局)協助調查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處理程序:
(一)責成被異議方書面回復有關異議內容,陳述理由,并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必要時,省級農業廳(委、局)派人調查核實情況;
(二)省級農業廳(委、局)根據異議雙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并通知異議雙方,征求雙方意見;
(三)若異議雙方認同初步處理意見,應在異議處理書上簽字;省級農業廳(委、局)將處理結果報獎勵辦公室備案,視為異議處理完畢;
(四)若異議方或被異議方對初步處理意見持不同意見,由省級農業廳(委、局)將異議材料報獎勵辦公室處理;必要時,獎勵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調查核實情況,或者請異議雙方到場答辯,形成處理意見,并將結果告知異議雙方,視為異議處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非實質性異議由省級農業廳(委、局)、部屬單位處理。處理程序:
(一)責成被異議方書面答復有關異議內容;
(二)協調異議雙方意見,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調查核實情況,形成處理意見;
(三)將處理意見及時通知異議雙方,并報獎勵辦公室備案,視為異議處理完畢。
第三十條 異議自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處理完畢的,取消其本次獲獎資格;20個工作日以后處理完畢且無異議的,以后可重新申報。
第三十一條 農業部及省級農業廳(委、局)不定期對獲獎項目、團隊和個人進行檢查。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即撤銷其獲獎資格,追回獎狀、獎勵證書,并通報批評。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1年11月16日農業部發布的《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農科教發〔2001〕24號)同時廢止。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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